(2014)普民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任克治与李君、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克治,李君,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初字第3932号原告:任克治,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于延国,男。被告:李君,养殖户。被告:姜华,农民。原告任克治与被告李君、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瑞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克治的委托代理人于延国,被告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华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冷库加工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貂养殖业。二被告在养殖过程中,从原告处赊购鱼刺等貂食,截止2013年11月25日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960元,并由被告李君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还。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196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君辩称:这个钱不对,我分两次一共还了20000元,一个是去年11月,另一个是今年3月份。被告姜华无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截止2013年11月25日,被告李君分批次从原告任克治处赊购鱼刺等貂食共计519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其亲笔署名欠据一份,该欠据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4年3月份,被告李君已向原告任克治偿还10000元货款。被告李君从事貂养殖业时与被告姜华系配偶关系,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合计5196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笔录、欠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并提供被告签署的欠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任克治已向被告李君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承认被告李君于2014年3月份已偿还原告任克治货款10000元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196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原、被告双方在结算时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原告任克治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在货款结算时未适时主张权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起诉前被告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为防止助长债务人不守诚信的思想,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考虑,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行为即构成违约,而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应支付违约之日起利息。被告姜华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关于被告李君辩称其于2013年11月份已向原告偿还10000元的货款一节,亦没有证据加以佐证,且原告代理人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以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克治欠款人民币419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姜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任克治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被告李君、姜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瑞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