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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晏月红与钟师平、江福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月红,钟师平,江福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晏月红,女,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流发,江西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师平,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江福连,女,汉族,上高县人。原告晏月红诉被告钟师平、江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月红的委托代理人张流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师平、江福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月红诉称:2011年4月1日,被告钟师平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同日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并约定利息。后原告向被告追款,被告钟师平归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归还。被告江福连作为被告钟师平的妻子,亦负有还款义务。经多次追索无果,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两被告尽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钟师平、江福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钟师平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9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提供的借条上载明“利息11700元+4000元”,对于利率约定不明。后原告向被告追索借款,被告钟师平仅归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另查明,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应当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钟师平、江福连归还人民币90000元给晏月红,并自2010年7月19日开始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但应扣除已支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钟师平、江福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鲍在亮审判员  黄光明审判员  刘满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