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行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建平县果然资源局与孙淑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建行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牟丽杰。被申请执行人:孙淑琴申请执行人建平县果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淑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以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建证实征决字(2012)014号《限期交付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行执字第000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