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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东兵与李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兵,李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兵,男,1958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洲,男,1965年5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兵与被执行人李亚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仲海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侯 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