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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朱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美英与李秀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英,李秀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朱民初字第93号原告孙美英。被告李秀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76号新华书城东临。负责人宁延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英与被告李秀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美英负担。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