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宋秀云、魏志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宋秀云,魏志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负责人XXX,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宋秀云。被执行人魏志深。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秀云、魏志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23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7325.42元、诉讼费742元、执行费9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7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瑞东审 判 员  王 军助理审判员  李瑞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