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蓝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蓝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海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承德蓝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瑞环。被告王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蓝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蓝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蓝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