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218号原告钟品南与被告江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金武商初字第0059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品南于2014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仙桃支付欠款23000元及利息,尚欠法院案件受理费1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2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品南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潘饶赟代理审判员 郑超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