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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刑执��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殿玖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殿玖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刑执字第3302号罪犯陈殿玖,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佳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殿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263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提出,罪犯陈殿玖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内务���生合格,该犯从事案工劳役,能够认真完成生产任务,吃苦耐劳,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建议对罪犯陈殿玖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殿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殿玖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殿玖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殿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梁玉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