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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裔柒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裔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裔柒,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刘裔柒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2014)阳西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因本村存在违法选举的情况,向阳西县民政局提交了《操控选举塘口镇甶高村委会红建村小组长违法行为举报》材料,要求阳西县民政局依法处理。阳西县民政局收到上诉人举报材料后,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操控选举塘口镇甶高村委会红建村小组长违法行为举报〉的回复》。根据《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阳西县民政局对上诉���的回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此外,村长的选举,关系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村长的选举过程与村民具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因此,阳西县民政局对上诉人的回复,是其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回复也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服阳西县民政局的回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在本案中,阳西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作出的《关于〈操控选举塘口镇甶高村委会红建村小组长违法行为举报〉的回复》,并没有涉及到上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相关内容,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对本案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以不服阳西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的回复为由,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第十一条、第、《》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新审 判 员  叶沙保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