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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卜建刚与庆阳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稀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建刚,庆阳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稀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卜建刚委托代理人邱宪东被告庆阳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磊委托代理人刘福东被告张稀凯委托代理人张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建刚诉被告庆阳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稀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建刚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建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卜建刚负担,退付原告卜建刚540元。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