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欧振钢、孙少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欧振钢,孙少余,刑震,武海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851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剡瑞宏,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欧振钢,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孙少余,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刑震,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武海旺,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振钢、孙少余、刑震、武海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欧振钢已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