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中民申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先杰与胡素娟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先杰,胡素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中民申字第3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先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素娟。再审申请人王先杰因与被申请人胡素娟委托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先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与胡素娟的交易行为系妨碍司法行为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先杰与胡素娟之间的委托合同以法院的拍卖信息和拍卖物产作为居间标的,以协调相关方、努力使竞拍成功为委托事务,以拍卖结果作为确定劳务报酬的依据,妨害司法程序,涉嫌赌博,双方在该合同项下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认定王先杰不能据此取得居间费用,并无不当。综上,王先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先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