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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魏雨顺与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雨顺,郭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61-1号原告魏雨顺,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日红,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顺诉被告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日红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雨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贾长桥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