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陈仲钦、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陈仲钦,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平,男,1960年8月4日,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陈仲钦,又名陈仲欢,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人。被执行人李忠,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陈仲钦偿还申请执行人李玉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570元及申请执行费1420元由被执行人陈仲钦、李忠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刘文甫代理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屈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