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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福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福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38号罪犯王福柏,原,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福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以罪犯王福柏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柏在2014年8月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福柏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