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3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万忠与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忠,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3338号原告刘万忠,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卢泽东,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50号第11层,组织机构代码05170654-8。法定代理人徐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熙,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亚洋,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忠与被告重庆中渝市政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解放碑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忠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万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