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韩雪、李建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韩雪,李建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1139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负责人:章惠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闻晓鸣。被告:韩雪。被告:李建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诉被告韩雪、李建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