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社与范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人周至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3)周民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6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元、执行费8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经银行、房管等单位查询及被到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民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如具备履行能力,应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