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玉东,王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字第26号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晓静,局长。被执行人李玉东,临邑县邢侗办。被执行人王秀珍,临邑县邢侗办。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李玉东、王秀珍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8日以被执行人李玉东、王秀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作出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002029、第002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分别向李玉东、王秀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83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002029、第002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玉东、王秀珍。被执行人李玉东、王秀珍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002029、002030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李玉东、王秀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002029、00203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李玉东、王秀珍必须于2014年10月17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9660元。三、被执行人李玉东、王秀珍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聂志军审判员 王新勇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