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杨某某,女,1958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57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