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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黄志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黄志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090号申请人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莞坪开发东路。法定代表人施敏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志锋。申请人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志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诉称,首先,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是松陵派出所的出警视频接处警登记表,但该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其次,接处警记录及视频、拍摄地点、出警目的地不是申请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最后,本案从2014年3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到2014年8月11日仲裁作出裁决,长达140天,裁决严重超过仲裁期限。基于以上严重违反程序作出仲裁裁决非法无效,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驳回黄志锋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黄志锋辩称,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吴江劳人仲案字(2014)第0619号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吴劳人仲案字(2014)第0619号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案中,申请人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慕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