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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旷儒、刘君、旷淞元、王尚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旷儒,刘君,旷淞元,王尚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旷儒,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君,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旷淞元,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尚四,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祁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祁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旷儒、刘君、旷淞元、王尚四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1‰计算),并负担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69,306元和案件受理费28,277元。责令被执行人旷儒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旷儒、刘君、旷淞元、王尚四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旷儒、刘君、旷淞元、王尚四共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座落在祁东县洪桥镇开发区永安步行街西侧一楼(家旺超市)和二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祁国用(2008)第0997号。使用权面积905.0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四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