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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民初字第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美裕与陈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裕,陈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2114-1号原告:张美裕,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灿福,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庭丰,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宗全,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裕与被告陈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裕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本院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丽群审 判 员  万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钢泉速 录 员  陈墨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