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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阳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阳国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理事长地址: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委托代理人黄晓黎,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欧阳国正,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欧阳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贤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