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俊生、高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俊生,高海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115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镇。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军,男,汉族,现住辽中县,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俊生,男,汉族,现住刘二堡镇,系农民。被告高海波,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俊生、高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郭德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 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