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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曹洪兴与贺万军、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兴,贺万军,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曹洪兴,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贺万军,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曹洪兴诉被告贺万军、吉林省大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洪兴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洪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即36.5元,由原告曹洪兴负担。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