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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4)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20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闽H×××××号轻型货车从浦城县城关往浦城县官路乡方向行驶。途经浦城县德秀路路段时,被告人李某所驾车辆与张某甲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致张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李某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李某人员信息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张某甲未扫描死亡证、火化证等情况说明,浦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于2014年3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证人张某、顾某、肖某、陈某、王某、郑某、黄某的证言,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雅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