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赖柳芬与郑锦富离婚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995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91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少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