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商初字第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晖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晖,刘懿,汪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商初字第0645号原告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鲥鱼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卫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钰新,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工业集中区(斜泾村)。法定代表人黄晖。委托代理人潘孝平,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倩媛,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晖。被告刘懿。被告汪澜。原告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公司)、黄晖、刘懿、汪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燕,被告广盛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倩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晖、刘懿、汪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联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5日,信联公司与广盛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广盛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无锡分行)申请融资,信联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自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31日。同时,广盛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信联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黄晖以其位于江阴市的两处房产向信联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并于2013年10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懿、汪澜以其位于江阴市的房产向信联公司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并于2013年10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晖、刘懿又与信联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向信联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2013年10月25日、10月30日,广盛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贷合同》二份,共计向交行无锡分行贷款3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0月28日,信联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交行无锡分行向广盛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而广盛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交行无锡分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信联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垫付贷款本息共计3041662.44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广盛公司立即归还代偿款3041662.44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广盛公司承担律师费140166元;3、信联公司对广盛公司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4、信联公司对黄晖位于江阴市申港江南花园29幢102室、江阴市文定四村46幢303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信联公司对刘懿、汪澜位于江阴市西景花苑24号4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黄晖、刘懿对广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盛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黄晖、刘懿、汪澜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信联公司与广盛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江阴信联担(2013)委字第068号。该合同约定信联公司为广盛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交行无锡分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31日,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3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广盛公司如不能按期偿还融资本息,从信联公司代为偿还之日起,信联公司有权要求广盛公司和/或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分抵(质)押物后优先受偿;从信联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之日起,代为偿还之融资本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广盛公司到期未履行债务及其他相关责任义务,而引发信联公司向主债权人的保证责任,信联公司决定通过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广盛公司承担。2013年10月15日,广盛公司、黄晖与信联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二份,合同编号分别为江阴信联担(2013)抵字第068-1号、江阴信联担(2013)抵字第068-2号。分别约定黄晖以其位于江阴市申港江南花园29幢102室(产权证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X**号、建筑面积128.3㎡;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土国用(2011)字第XXX号、使用权面积26.7㎡)、江阴市文定四村46幢30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澄字第××号、建筑面积139.84㎡;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土国用(2004)字第XXX号、使用权面积29.1㎡)的房产提供抵押,用以向信联公司在江阴信联担(2013)委字第068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项下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两份抵押合同均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联公司为广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垫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信联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抵押金额均为50万元,抵押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31日。如果广盛公司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信联公司代为清偿之日起即有权就上述财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3年10月21日,当事人分别为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X**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X**号。2013年10月15日,广盛公司、刘懿、汪澜、信联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江阴信联担(2013)抵字第068-3号。约定刘懿、汪澜以其共有的位于江阴市西景花苑24号402室(产权证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号、建筑面积143.4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澄土国用(2011)字第XXX号、使用权面积9.8㎡)的房产提供抵押,用以向信联公司在江阴信联担(2013)委字第068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项下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合同对担保范围、抵押期限的约定与上述抵押合同一致。抵押金额为50万元。2013年10月21日,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X**号。2013年10月15日,广盛公司与信联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江阴信联(2013)抵字第068-4号。合同约定广盛公司以其所有的C02松下焊机6台、Z3725摇臂钻床1台、LT202电子激光经伟仪1台、0547028升降电机1台、49MM磁座钻1台、ZXC-800碳刨焊机5台、MZ-1-1000自动埋弧焊机1台、ZXE-3X400三头焊机8台、XR500C02保护焊机4台、I3050*16钻床1台、行车用轨道1条、空压机用水泵1台、角焊小车4台、CPCP60+1-G16叉车1台、油缸1台、V-6/7+1空压机5台、空压机1台、C02保护焊机KR5005套、M2-1250埋弧焊机1台、电弧螺柱焊机1台、DLH-1200C02保护焊机18台、A456测厚仪1台、FKR-500焊机13台、HCG4016数控切割机1台、吸盘1台、压缩机4台、10T-9电动葫芦1台、工业提升卷门1台、冲砂棚1台、交流电焊机1台、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2台、德业除湿器1台、烘干机1台、JT6210简易镗床1台、ZYH-60保温箱2台、XXG-2505X射线探伤机1台、NR-3观片灯1台、XE1-500/40032位焊机10台、ME-1000埋弧焊机4台、FKF500焊机30台、MZ-1000埋弧焊机2台、10T叉车1台、手持式测厚仪1台、激光电子经纬仪1台、V1/7压缩机1台、0.3喷砂机3套、V10空气压缩机3台、ZXE1-500/400三工位焊机5台、W1/8压缩机1台、100/20T双梁行车1台、割据升降电机1台、激光电子经伟仪2台、角焊机10台、50/10T*27双梁起重机1台、冷干机3台、永磁吸盘1台、FKR-500焊机5台、焊机630型3台、ZXG-1250碳刨焊机2台、CPC30HB-GT叉车1台、CA6250卧式车床1台、X53K立式升降台铣床1台、OK-2冷干机1台、HK-30切割机1台、机床1台、幕1台、C02保护焊机KR5004台、ME-1-1000埋弧焊机1台、立式300A砂轮机1台、600T压机1台向信联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为150万元,担保范围、抵押期限与上述抵押合同一致。2013年10月28日,双方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苏B1-0-[2013]第0235号。2013年10月15日,信联公司与黄晖签订编号为江阴信联担(2013)保字第068-1号《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约定黄晖为信联公司在江阴信联担(2013)委字第068号《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项下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债权额为300万元。同日,信联公司与刘懿签订编号为江阴信联担(2013)保字第068-2号《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约定刘懿就相同事宜向信联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债权金额为300万元。上述《最高额反担保合同》均约定无论信联公司对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反担保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信联公司均有权先要求黄晖、刘懿承担反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要求其他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责任。2013年10月25日,广盛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BOCJY-A220(2013)-1305、BOCJY-A220(2013)-1309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广盛公司向交行无锡分行分别贷款150万元,共300万元,2014年10月24日到期,年利率为7.2%,每月的20日结息。还约定如信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利息,交行无锡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本金及未付利息。同日,信联公司与交行无锡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BOCJY-D062(2013)-1305、BOCJY-D062(2013)-1309的《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信联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向交行无锡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主债权金额共计3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交行无锡分行按约向广盛公司发放了贷款300万元。嗣后,广盛公司未按期清偿利息。2014年3月24日,交行无锡分行向信联公司发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二份,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其在2014年3月31日前履行保证责任,归还债务本金并结清利息共计3041662.44元。2014年3月31日,信联公司向交行无锡分行清偿本息共计3041662.44元。另查明:2014年4月23日,信联公司与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就其与广盛公司、黄晖、刘懿、汪澜追偿权纠纷一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并支付律师费140166元。以上事实,由《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反担保合同》、他项权证、动产抵押登记表、《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交通银行进账单、《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支付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信联公司与广盛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广盛公司及黄晖、刘懿、汪澜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黄晖、刘懿签订的《最高额反担保合同》以及交行无锡分行与广盛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信联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交行无锡分行贷款本息,信联公司作为保证人代广盛公司偿付交行无锡分行贷款本息。同时,信联公司与广盛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对信联公司代为清偿后的利息计算及律师费的负担作了明确约定,故对信联公司要求广盛公司立即归还代偿款3041662.44元及自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赔偿律师费损失1401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晖、刘懿、汪澜以其所有的房产、广盛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向信联公司提供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信联公司有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额反担保合同》约定,黄晖、刘懿对广盛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信联公司要求黄晖、刘懿对广盛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晖、刘懿、汪澜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证据,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黄晖、刘懿、汪澜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1662.44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0166元。三、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黄晖所有的位于江阴市申港江南花园29幢1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澄字第××号)、江阴市文定四村46幢3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澄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分别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刘懿、汪澜所有的位于江阴市西景花苑24号4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澄房权证江阴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C02松下焊机6台、Z3725摇臂钻床1台、LT202电子激光经伟仪1台、0547028升降电机1台、49MM磁座钻1台、ZXC-800碳刨焊机5台、MZ-1-1000自动埋弧焊机1台、ZXE-3X400三头焊机8台、XR500C02保护焊机4台、I3050*16钻床1台、行车用轨道1条、空压机用水泵1台、角焊小车4台、CPCP60+1-G16叉车1台、油缸1台、V-6/7+1空压机5台、空压机1台、C02保护焊机KR5005套、M2-1250埋弧焊机1台、电弧螺柱焊机1台、DLH-1200C02保护焊机18台、A456测厚仪1台、FKR-500焊机13台、HCG4016数控切割机1台、吸盘1台、压缩机4台、10T-9电动葫芦1台、工业提升卷门1台、冲砂棚1台、交流电焊机1台、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2台、德业除湿器1台、烘干机1台、JT6210简易镗床1台、ZYH-60保温箱2台、XXG-2505X射线探伤机1台、NR-3观片灯1台、XE1-500/40032位焊机10台、ME-1000埋弧焊机4台、FKF500焊机30台、MZ-1000埋弧焊机2台、10T叉车1台、手持式测厚仪1台、激光电子经纬仪1台、V1/7压缩机1台、0.3喷砂机3套、V10空气压缩机3台、ZXE1-500/400三工位焊机5台、W1/8压缩机1台、100/20T双梁行车1台、割据升降电机1台、激光电子经伟仪2台、角焊机10台、50/10T*27双梁起重机1台、冷干机3台、永磁吸盘1台、FKR-500焊机5台、焊机630型3台、ZXG-1250碳刨焊机2台、CPC30HB-GT叉车1台、CA6250卧式车床1台、X53K立式升降台铣床1台、OK-2冷干机1台、HK-30切割机1台、机床1台、幕1台、C02保护焊机KR5004台、ME-1-1000埋弧焊机1台、立式300A砂轮机1台、600T压机1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黄晖、刘懿对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7945元(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黄晖、刘懿对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的前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嘉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