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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152号苟某某诉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某某,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苟某某,男。被执行人左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瑞,女。系左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苟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4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左某某下欠申请人苟某某执行标的款42000元及诉讼费200元,2015年1月25日前给付122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7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纪晓英执行员 吴斯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