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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法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丘黎明、左雪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doc╳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丘黎明、左雪梅、丘近生、左寒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丘黎明、左雪梅、丘近生、左寒凤本院在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丘黎明、左雪梅、丘近生、左寒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被未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已自动履行(2013)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