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法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丘黎明、左雪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doc╳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丘黎明、左雪梅、丘近生、左寒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丘黎明、左雪梅、丘近生、左寒凤本院在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丘黎明、左雪梅、丘近生、左寒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被未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已自动履行(2013)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