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6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明辉与王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辉,王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663号原告孙明辉,男性,年龄24。被告王明,男性,年龄28。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辉诉被告王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辉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明辉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孙明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