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俊与胡定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胡定安,四川德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俊,男,生于1968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定安,男,生于1960年7月9日,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德坤,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北苑*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尚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洪波,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冈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俊因与被上诉人胡定安、四川德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台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被上诉人胡定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坤、被上诉人四川德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波、被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冈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2)汉台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4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张俊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新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