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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与桂林大河乡企业管理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桂林大河乡企业管理站,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清,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昌漓,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大河乡企业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杨建强。第三人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大河乡企业管理站、第三人广西桂林帝室农业科技生态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1元,减半收取1660.5元,由原告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桂林张氏农牧有限公司1660.5元。审 判 长  陈国先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粟喜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