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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郝绪荣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郝绪荣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713号罪犯郝绪荣,又名郝良良、老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绪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郝绪荣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报请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绪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3年12月,受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郝绪荣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郝绪荣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绪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邵明伟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