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蒋丰雷与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丰雷,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蒋丰雷,男。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丰雷与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丰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