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宁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宁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1697号罪犯徐宁宁,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扬刑二初字第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宁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二终字第0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2008年4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14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3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20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徐宁宁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徐宁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宁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宁宁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5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