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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朱长根与杭州派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根,杭州派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朱长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国民。被告:杭州派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利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根诉被告杭州派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根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派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长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根撤回对被告杭州派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朱长根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章幼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