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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管增球与魏元华、唐广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增球,魏元华,唐广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管增球,个体。被告:魏元华。被告:唐广利,农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号环球国际商务中心***楼。原告管增球与被告魏元华、唐广利、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增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元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增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元华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增球撤回对被告魏元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东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续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