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凤与赵玉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赵玉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杨凤,个体。委托代理人乔富昌,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行中大道12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与被告赵玉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