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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52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娜(系李秀芝女儿)。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