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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蔡某,城镇居民。被告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