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982号原告蔡某,城镇居民。被告李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