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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催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李祥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催字第84号申请人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组织机构代码:08089761-1。法定代表人李祥辉,总经理。申报权利人山东华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环城科技产业园园区工业路以北、洸河以西,组织机构代码:07967786-5。法定代表人栗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庆(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3130005133755180,票面金额30万元,出票人山东中宁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7日,付款行济宁银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山东华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宁泉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