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余朝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张掖路中广大厦怡园20楼E座。法定代表人:苏自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52元,本院减半收取,1726元退还给原告西安中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