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SUN CHEN)孙晨诉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SUNCHEN)孙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诉人(SUNCHEN)孙晨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SUNCHEN)孙晨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SUNCHEN)孙晨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SUNCHEN)孙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SUNCHEN)孙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审 判 员 郑卫青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