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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商)初字第045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上龙与昂圣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商)初字第04575号原告郑上龙,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昂圣冰,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93762部队52分队四级军士长。被告93762部队招待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北一区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上龙与被告昂圣冰、93762部队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上龙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一十九元,由原告郑上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