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陈东升与范国东、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陈东升,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国东,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升诉被告范国东、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升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国东、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东升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升撤回对被告范国东、湖南天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6元,由原告陈东升承担。审 判 长 杨兴华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