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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新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栓平诉被告曹海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栓平,曹海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新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张栓平,女,1963年8月3日出生。被告曹海月,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张栓平诉被告曹海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宪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栓平、被告曹海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栓平诉称,被告将原告家宅院东西面墙外的榆树挖掉,留下宽2米、长3米多的树坑没有填埋,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潜在的危害,且该地是村上灌溉的水渠,流淌的灌溉水有可能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现起诉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对原告家东西面房屋的妨碍,并恢复原告家东西面宅院墙外的地貌原状。被告曹海月辩称,挖树坑属实,是自己的榆树被原告弄死,所以挖掉了死树。没有顾上填埋树坑,应诉后已经对树坑做了填埋处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社村民,且系近邻,原告居南,被告在北。2014年9月中旬,被告将原告北房后墙外的属于被告的直径约30cm的一棵干枯死榆树挖掉,留下宽约2米、长约3米的树坑,没有及时填埋。且该树坑是村里浇灌耕地使用的水渠流经之地。给原告的宅基北房后墙留下安全隐患。2014年9月28日,诉讼中被告于9月30日对该树坑进行了填埋。2014年10月13日,本院审判人员勘察现场时,树坑已经填埋,且有流水通过该地,但填埋处有宽1cm左右的塌陷裂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和本院勘察现场时先后两次的拍照为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实施自己的生产活动等行为时,不得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实施挖树行为,本无可非议,但由于不及时填埋树坑,导致原告财产权益出现潜在的威胁,应当立即排除妨害,虽然在应诉后及时进行填埋,但没有夯实,填埋地方有沉陷裂缝,由于该处是灌溉水渠的必经之地,故应当做继续加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海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对填埋的树坑进行夯实,确保水渠流畅。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35元,由被告曹海月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