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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民初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民初字第0892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褚国平。被告方某,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海南助理审判员  周 涛人民陪审员  董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